涉及特殊或有收费安排的咨询服务合同的收入如何确认? 背景:A公司主营业务为管理咨询服务,现A公司与客户B公司控股股东签订一份服务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B公司30%股份以零对价转让给A公司,A公司对B公司整体管理运营进行合理规划,使其在3年后达到特定经营目标,如销售额增长一倍、成本下降20%等。如约定经营目标未实现,则之前转让的30%股份再以零对价转让给B公司控股股东,同时作为补偿,B公司会支付约定的咨询服务费。如约定目标实现,A公司已受让的30%股份无需退还,但不再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该交易实质可以理解为:该服务合同的收费包括两部分:一是保底收费(假设没有达到约定的经营目标的情况下,至少有保底收费,即B公司支付的合同约定服务费);二是或有收费(假设达到约定经营目标,则获取B公司30%股权的价值超出保底收费的部分)。
账务处理如下:
1、咨询合同开始履行,按约定以零对价取得B公司的30%股权时,不作账务处理,仅进行账外备查登记。
2、在服务期间确认收入
(1)确定合同交易价格
根据对该交易实质的理解,合同的交易价格(服务收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固定对价——保底收费;二是可变对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对“可变对价”的规定,对“可变对价”估计的要求非常严格,本案例中标的企业能否实现特定经营目标具有不确定性,在合同开始日很难进行合理估计,此种情况下,企业在合同开始日确定的交易价格应仅包括保底收费,不包括该部分可变对价。
在之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可变对价重新估计,如果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判断3年后极可能达成特定经营目标,则应将该可变对价(获取B公司30%股权的价值超出保底收费的部分)计入交易价格,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调整变更当期和后续合作期间内的收入金额。但在本案例的背景下,一方面要估计合同期满后B公司是否能够达到特定经营目标,另一方面还要估计合同期满时B公司30%股权的公允价值,所以按照收入准则的要求能够合理估计可变对价的可能性比较低。
(2)确认收入
A公司应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一条所列各项条件,判断是否满足在一段时间内(即合作期间内)确认收入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提供的咨询管理服务的同时,客户就能够获得并享有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应在一个时段内按照恰当的履约进度(例如,按照时间)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的金额为根据上述(1)所述的方法确定的合同交易价格。
条件收款权,因此,在对该部分对价确认收入时,应借记“应收账款”(如果预计收款时间距离资产负债表日不超过1年)或者“长期应收款”(如果预计收款时间距离资产负债表日超过1年);在对高于保底收费的部分(即:合理估计的可变对价,如有)确认收入时,应借记“合同资产”,因为只有在合同期满B公司达到特定经营目标之时才能收取该部分对价,企业拥有的并非是无条件收款权。
3、合同期满后的处理
服务期满,如果未达到约定业绩条件,由于保底收费已经全部结转收入,只需在实际收到保底收费时,转销已经确认的应收账款或长期应收款,无需再进行其他特殊处理;如果达到约定业绩条件,此时,应确认的全部收入为B公司30%股权届时的公允价值,如果之前累计确认的收入低于该金额,应将差额计入合同届满当期的收入(可视为对前期可变对价估计的调整)。相应地对B公司30%股权的投资成本为取得该等股权之日的公允价值。后续对该30%长期股权投资视情况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11、16、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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