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是否一次性确认收入? 背景:目前,某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以下简称“入网费”)。如有线电视公司收取的有线电视入网费、提供城市供热、供水服务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接网费、提供污水处理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排污入网费等费用,该费用在收取以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收取企业均不再负有向客户退还的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如俱乐部的入会费等)应当计入交易价格。企业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企业收取了无需退回的初始费且为履行合同应开展初始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的,该初始费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商品相关, 应当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考虑这些初始活动;企业为该初始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
供热企业向客户承诺的服务是提供供热服务,在入网时,企业提供的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虽然与企业履行合同相关,但其本身并没有向客户提供供热服务,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因此,此类入网费应视为未来将向客户提供供热服务的预收款,在未来向客户提供供热服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26、27、40条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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