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土地储备出让收入(从政府取得的出让金分成款)能否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背景:某公司系某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2013年该公司出让土地涉及7个地块共计13万平方米,上述出让地块共实现出让土地收入2亿元(包括应与财政分成收入部分)。上述出让土地原均系地方政府划拨给该公司的储备土地,但上述土地划拨给公司后,因未收到地方政府下发将该部分土地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政府对该公司资本投入的文件,因无成本金额,故一直未将该部分土地入账。2013年,上述土地实现出让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无对应的账面成本。现区政府补充发文,将该部分土地以划拨时间为基准日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政府2013年对该公司的资本投入。同时,2014年1月将土地分成资金划入该公司的银行账户。某公司据此补充将上述土地在2013年入账。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公司作为土地储备划入方和土地出让方的当地政府关系密切,当地政府实质上是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企业之所以能够无偿取得土地储备,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其与当地政府的特殊关系;且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分成款并无对应的成本,其业务模式是政府在把土地出让出去之后按一定比例给其分成(取得政府的无偿投入),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可以认为应将取得的与土地储备相关的收入界定为政府作为所有者的资本性投入,而不能确认为营业收入。
对于未入账的土地出让收入,公司账面不能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政府确实有意将部分土地出让收入分成给公司,公司账面在收到相应款项后根据财政资金的性质,扣除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对于尚未转让出去的土地储备,年末不应确认为资产和资本公积,只能在附注中对企业拥有的该项土地储备进行表外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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