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某杂志为载体进行广告刊登,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广告收入。部分客户以电影票、花生油、门票、小礼物、购物卡等实物抵广告费,部分广告为免费刊登,部分广告系与其他媒体互换刊登。A公司对以物资抵广告费的交易未进行账务处理,并且收到的实物已发放职工做福利,也未进行账务处理。 以实物支付购买商品、劳务价款时,销售方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商品、劳务互换时销售收入如何确认?免费赠送商品、劳务时销售收入如何确认?
1、以实物抵广告费
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客户以实物的形式支付服务价款,第二种情况是合同中并未约定客户以实物支付价款,但是在收取应收款项时,客户采取了以实物抵顶债务的方法。
情况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八条规定,依据合同约定,客户支付的是电影票、花生油、门票、小礼物、购物卡等实物,则应按照这些实物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按照准则规定方法(在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将该公允价值确认为收入,同时借记“其他流动资产”(假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购物卡的发行、销售和交易,以及其他实物的销售)或者“库存商品”。
情况二:
企业按照准则规定方法(在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同时借记“应收账款”(假设此时企业已经拥有了无条件收款权)。客户后期以实物抵顶应收款项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的相关规定,对于所收到的抵债物资按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入账,借记“其他流动资产”或者“库存商品”,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无论在上述哪种情况下,公司取得抵债物资后,如用于职工薪酬的,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及其应用指南中关于“以外购商品向职工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的处理规定,确认职工薪酬费用;如果用于业务招待或交际应酬的,应确认为管理或销售费用。其中,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购物卡的发行、销售和交易,以及其他实物的销售,则对于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或者出于交际应酬目的发放的购物卡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反之则在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
2、 对于以刊登免费广告的方式与对方互相交换广告服务的情形,应考虑此类互换合同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合同不确认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商业实质的定义,合同具有商业实质,是指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因此,只有在所交换的广告服务不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才能够考虑收入确认的问题。
3、对于无偿赠送的广告,如果是在广告业务量达到一定金额的前提下赠送的,则属于数量折扣性质,并非无偿赠送,即在同样的总价下提供了更多的服务。即,在该合同中,无偿赠送的广告也是公司的承诺,也应和其他承诺(收费的广告服务)一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即:无偿提供的广告服务也应确认收入。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18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9号——职工薪酬》
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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