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中包含延迟交货或者未按期付款的赔偿条款,按天计算赔偿金。基本是属于格式条款,一般不会去真正执行。确认收入的时候是否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呢?

延迟交货或者未按期付款的赔偿都是属于收入中的可变对价。根据收入准则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对于延迟交货的赔偿,在发货转移商品控制权时,根据历史经验,基本可以确定是否会产生赔款。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计入收入。而未按期付款的赔偿,收回可能性很小,尽管合同中有约定,由于不满足估计的限制条件即“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转回的金额”,不能纳入可变对价的估计额中,⼀般只能在实际收到时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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