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考虑履约义务是否包含“实质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如何把握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适用范围。因为在服务合同中评估时间增量时,企业将需要得出每段时间增量均是可明确区分且实质相同的结论。
企业必须首先考虑提供客户服务的承诺的性质。如果企业承诺的性质是交付特定数量的服务,企业应当评估是否每项服务均是可明确区分且实质相同的。如果企业承诺的性质是一段时间内随时准备或提供单一服务的行为,企业可能需要考虑每段时间增量(如每天或每小时)而非相关的活动,是否是可明确区分且实质相同。根据承诺的性质,一系列既可包括明确区分的时间增量,也可包括交付的商品或服务。
例如,企业与客户订立一项为期一年的提供月度工资处理服务的合同。企业承诺的性质是交付特定数量的服务——12个可明确区分的工资处理服务。其不是一项随时准备提供的执行非限定数量的工资处理任务的承诺。因此,企业评估每一个工资处理实例是否是可明确区分且实质相同的。
相比之下,如酒店经理与客户签订合同,管理客户拥有的房产10年。酒店管理服务包括每天可能变化的各种活动(例如,清洁服务、预订服务和房屋维护等)。企业承诺提供非限定数量的活动,而非限定数量的服务,因此,在该合同中承诺的性质是随时准备提供的每天的酒店管理服务。相应地,企业考虑每时间增量是否为可明确区分且实质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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