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补贴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背景:《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做了相应规定,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 补助范围。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 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3. 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4. 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并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具体补助标准:略。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5%和1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目前实际操作中可确认为营业收入的补助款项(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降价销售补助)的共同特点是:这些补助款项从经济实质上看都是政府对最终消费者(或下游顾客,下同)的补助,而不是对本企业(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商)的补助。相当于政府(或事实上具有政府职能的机构,或受政府委托的机构,下同)把款项支付给最终消费者,最终消费者再用这些款项购买本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因此本企业可以确认为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营业收入,只不过为了结算方便而采用政府向商品或服务提供商直接拨付款项的方式,同时要求企业对最终消费者降价。但无论采用何种款项拨付方式,作为商品或服务提供商的本企业所收到的补助款项的金额都是与最终消费者对本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消费情况直接相关的。所收到的补助款项的金额是否与最终消费者对本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消费情况直接挂钩,可以作为判断该项补助的经济实质是否为“对消费者或下游顾客的补助”的重要判断依据。
财建〔2013〕551号文《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补助对象”明确指出: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据此理解,政府补助的是部分车款,故在此基础上,我们倾向于:对新能源汽车制造厂商而言,该项新能源汽车补贴可确认为营业收入。在具体会计处理方面,营业收入按包含补贴在内的全额确认,由政府补助部分确认为应收款项(为了体现交易的经济实质,以及保持与营业收入金额之间的勾稽关系,可作为应收账款核算)。
1.《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
2.《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第5条
4.《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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