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在香港注册,其分回的利润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A公司存在较大金额的可抵扣亏损,因其未来的盈利能力不确定,无法判断未来是否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未对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对可税前弥补的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公司是否可以对境外子公司实现的利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谨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足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要求:
1. 对未来境外子公司将利润汇回国内时可能产生的纳税影响,应当在A公司及其更上层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足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A公司能够利用其对该境外子公司股利政策的决定权,使该子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向母公司分配股利,因而该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
2. 如果预计未来利润汇回时,A公司仍然有较大的税务亏损,因而不会实际发生纳税义务的,则鉴于上述(1)所涉及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转回时总是会形成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可以同时在上述(1)中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的限度内,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表明有部分税务亏损可以得到利用),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 在财务报表列报中,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所得税的列报”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由于上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系针对同一纳税人和同一税务机关,并且未来利润汇回时形成的所得额将自动用于弥补税务亏损,即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者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抵销后以净额列报。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九章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