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如何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区分以下不同部分处理:
1、本次由合并方收购的股权所对应的部分,在合并利润表上作为“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本次重组前后均由少数股东享有的部分,在非全部收购股权的情况下,由于少数股权并未参与重组,收购前后未被收购的那部分股权并没有发生变化,交易前后均由同样的少数股东持有,没有在合并方、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发生转移,所以不影响少数股东原先对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中所享有份额的要求权。所以对应于这部分不属于合并方收购范围的少数股权的利润应属于少数股东损益。 这样处理之后,“合并净利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的公式总是成立的。“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前实现的净利润”是一项补充披露信息,不纳入上述公式的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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