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一家医药公司(商业)、B是一家制药企业(工业),A、B公司同属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国资委要求A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对B公司实施托管,并对其进行重组。托管期间,A能对B实施控制,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的情况下,本年度经国资委同意A收购了B公司一个子公司C。请问:1、A公司收购C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

是否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要看是A获取对C的控制权在先,还是购买股权行为在先。仅仅根据股权托管关系是不能认为存在控制的,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和事实予以综合分析和判断。如果认为在托管期间A 可以控制B和C,则B和C应纳入A的合并范围,此时A收购C的股权就不是企业合并,只是收购少数股权;如果认为A虽然托管B,但不能控制B和C的,则A收购C的股权应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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