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该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吗 ? 例:A集团公司与B集团公司实行联合重组,依法新设立C集团公司,A集团公司与B集团公司作为C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进一步优化联合重组后C集团公司的各项资源配置, C集团公司成立后,即对下属上市公司——D公司(在C集团成立前原属于A集团)进行资产重组,将D上市公司的原有业务及相关资产置换出D公司,并将C集团下属三家子公司(在C集团成立前原属于B集团)的100%股权置换入D公司。该项重组的完成日(合并日)为2011年6月30日,距离C集团公司的注册成立日不满一年。

如何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主要是看其是否完全按照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自愿达成,如果交易实质上属于符合市场交易规则自愿达成的,通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反之,如果交易不属于自愿达成的,就属于合并双方资产、负债的简单整合,一般应当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实务中,判断某项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主要考虑是在达成合并协议时,合并双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以及该合并协议是否系在双方共同母公司的主导下达成的,更多地体现双方共同母公司的意志,是双方共同母公司控制范围内的经济资源整合。同时,对于“非暂时性”的考虑,既要考虑合并之前处于同一控制下的时间,也要考虑合并之后预期将处于同一控制下的时间。
上市公司D在C集团的主导下,取得三家子公司的控制权,尽管参与合并各方在交易前处于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下的时间短于一年,但鉴于该交易是在相同的最终控制方主导下完成的,且合并后各方的同一控制关系预期将会长期稳定存在,因此仍应界定为一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二章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