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B当因直接转让房地产或者转让一项矿业权的税负可能较重,或者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对直接转让资产的限制,因此转让方常常采用将其注入一个公司法人的架构内,再转让该公司股权的形式实现资产转让的目的,这种情况下构成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所指的一项“业务”吗?

某公司B虽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所拥有的资产不具备《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所规定的构成“业务”所需的“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项基本要素,因而不构成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所指的一项“业务”。在这种情况下,被转让的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可能仅有一项价值较大的资产(例如,尚未进入实质开发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探矿权或采矿权等),其余资产(如有)的价值很小,并且与该项主体资产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因此在股权转让的时点,标的公司自身并无业务活动。

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0号——企业合并》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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