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内成员之间转让股权形成的企业合并,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一控制下合并?

1、不能仅仅根据相关企业属于同一家族的成员所控制,就认为相关的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即使是夫妻分别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也可能由于夫妻之间就婚内财产关系的约定,导致双方在财产权属关系方面互相独立,导致不一定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必要时,相关家族成员可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明确同一控制关系。
4、目前证监会和交易所通常要求对“实际控制人”披露到个人而不是一个家族,控制权在家族成员之间的转移也可能导致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2号)中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这一基本发行条件。
5、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能够将家族成员之间转让股权的交易认定为“代持还原”。所谓“代持还原”是指,其他家族成员此前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持有股权,但实质上是代某一特定家族成员持有,该特定家族成员享有股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本次股权转让使得交易的法律形式与实质相统一。“代持还原”的认定,需要获取充分的证据,综合公司设立时的资金来源、交易股权对应的决策权的行使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等因素进行判断。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1号)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2号)


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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