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增值税适用什么税率?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第一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预征率”预缴税款,第二步回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按照项目全额9%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扣除预交的增值税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情况下,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项目所在地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3%缴纳增值税,缴纳时扣除预交的增值税(即就同一项目而言,在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及征收率相同,只要申报无误,一般情况下发生地预缴税款即为全部应纳税额,机构所在地只需申报无需缴纳税款)。


备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上述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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