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是指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


备注:1.混合销售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购买方”;兼营强调企业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以上的,即包括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服务,各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2.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税率只有一个,如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体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兼营的纳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如果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未分别核算,那要从高适用税率。


举例:混合销售:电器经销商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兼营:摩托销售公司销售摩托车,也提供摩托车维修服务。


特殊: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该种情况属于混合销售的特点但不归入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分别征税。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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