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需要就地预缴增值税?

1.房地产企业跨地区销售不动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2.非房地产企业跨地区转让不动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3.跨地区不动产租赁(包括土地使用权)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4.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在政策优惠期内,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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