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增值税“链条”上,销项和进项应该存在对应关系,当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或者应税行为不是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如果取得的专用发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能抵扣进项,比如:公司组织员工外地旅游发生住宿费,属于集体福利;


2.如果取得的专用发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允许抵扣,比如:员工因公出差发生住宿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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