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现金折扣)如何缴纳增值税?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先销售后折扣)是指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及早付款而给予的优惠条件。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折扣前,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减除即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按照折扣前的金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析如下:现金折扣是销售形成后才发生的折扣,能否折扣,折扣多少是不确定的。从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角度,首先依据“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附现金折扣的合同一般没有具体的付款时间,所以一般货物发出的当天即需要确认增值税;其次,企业一般销售完成时即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综上两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折扣前,所以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减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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