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公司在“三包”期内免费维修更换的零部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免费维修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维修时更换的零部件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的产品在法定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无需作进项转出;


2、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法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的一部分,相关收入已在销售时获得,并已缴纳税额。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备注:非法定保修期虽然也是销售的一部分,但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实际发生维修时才确认收入,此时需要缴纳税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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