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公租赁位于境外的不动产,向境外个人支付租金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不需要。


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外,境外个人取得不动产租金不需要在境内缴纳增值税,境内企业支付租金时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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