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中,除保险行业等特殊规定外,一般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那么佣金税前扣除基数是单项合同收入还是所有佣金合同收入总额?

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找到官方文件,各地税务局实际执行口径也有差异。现有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中留言咨询并有回复,具体如下:
咨询如下:财税[2009]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佣金限额”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请问:应按每单个佣金合同确认单个合同的佣金限额,还是按全年所有涉及佣金的合同的总收入金额的5%确认全年佣金合计限额即可?
回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按每份合同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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