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集团公司从金融机构借入利率为5%的贷款8000万元,按照5%利率拨付给下属的成员单位,并与下属用款单位签订了统借统还协议,2021年收取利息收入400万元,且已经按照统借统还向下属单位开具了增值税免税发票。下属成员单位就该项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三规定,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A集团向下属成员企业开具编码为30601080000000000000(名称为统借统还)的增值税免税发票,下属成员企业凭统借统还利息增值税免税发票、统借统还协议、银行支付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需开具利息分割单。
注意:统借统还业务中利息扣除可能还要考虑“关联方借款债资比”的限制。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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