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销售收入“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因此,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其收入不能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等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六条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