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亏损能否用其他国家地区分支机构所得跨国弥补?

1、基于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的原则及其要求,对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相互弥补做出了规定,以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不得内部外,也不得外补外,只能自给自足)
2、补充:【特殊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 号)规定,纳税人可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不可以抵减我国境内的所得。——不得内补外,可以外补外。

《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 第一款 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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