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能否用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抵扣来源于该合伙企业分得的非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所得?

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所以此处“分得的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无需区分是否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所得。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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