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水运动员获得的运动员所在地地级市体育部门提供的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省级以下政府的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跳水运动员获得的运动员所在地地级市体育部门提供的奖金,实际收到时应按“偶然所得”项目适用百分之二十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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