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员律师,包括专职的律师和兼职的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雇员律师和事务所采取收入分成的方式,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办案费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雇员律师的办案费支出,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如果已经在律师事务所列支,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就不能按前述比例扣减办案费了。
  对于兼职的雇员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减除税法规定的各项费用,直接按收入确定适用税率扣缴个税。兼职律师工资薪金的各项扣除费用应该由原派出单位来扣除。
律师如果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但该政策没有延续,所以2016年后办案费用仍然是30%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