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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