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税费扣减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 安置的退役士兵。
2.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 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3、《“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2-5-21国家税务总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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