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的借方、贷方、期末余额分别反映什么?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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