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由税务机关核定?核定方法是怎样的?

1、以下情况由税务机关核定:
(1)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2)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但没有销售额的;

2、核定方法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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