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提前报废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生产用设备因老化提前报废,而并非出于人为管理不善导致的报废,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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