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之间无偿借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需要。


根据规定: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当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综上,企业之间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按照上述规则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备注: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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