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选择“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有何区别?

没有实质区别,“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是会计核算要求,不是税法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法条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因此,日常工作中,“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选择,只是会计核算方法不同,不是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限制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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