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申报了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后,现申请总分机构汇总纳税,那么汇总纳税申报从什么时间开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因此,总分机构在申请汇总纳税后,是从当年的1月1日开始生效的。对于一季度已经分别单独预缴申报的,并不影响年度汇总申报纳税要从1月1日开始计算;分别预缴的税金,会加在一起计算预缴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12号)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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