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所以,一般情况下,个人是不能代开专票的,但是有特殊情况:


(1)根据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第二项第(四)条以及《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第53项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的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文件规定,在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文件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所以,个人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从而符合“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进而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比上述第(3)的规定。但是实务中“临时税务登记”的办理各地存在差异,所以要具体咨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3.《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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