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金折扣现在是不是不能入财务费用了,只能冲减收入呀?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收入准则,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冲减收入,而不应继续沿用旧准则的理念在现金折扣发生时确认为财务费用。如果适用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那么可以计入财务费用。


注意: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影响会计处理,但不影响税务处理,税务处理延续以前规定如下:


(1)增值税: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仍然视为融资行为,计算增值税时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2)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当按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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