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灾很多企业的仓库、设备被淹,遭受了不小损失,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相应的扶持政策?

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此次灾情遭受的损失属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扣除。
在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上,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准予扣除。
比如:对企业因灾情而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灾情导致无法收回的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金额,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程序上,税务机关也进行了全面简化,企业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即可直接扣除,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也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相关证明资产损失发生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需要保存的资产损失相关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税务机关进一步简化了企业资产损失的留存备查资料,取消了关于资产损失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以及中介机构专项报告,改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即可,减轻了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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