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产墙面上的广告位,是否需要从租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房产墙面上的广告位不属于房产,出租房产墙面上的广告位不需要从租计征房产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发〔198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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