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次年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是否需要补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因此,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补缴其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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