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时已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完工后,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规定:“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在此行填报。”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完工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季度预缴时不作调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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