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否有延续?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规定:“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因此,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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