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注明的旅客身份信息是否必须包括旅客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因此,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中注明了旅客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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