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已使用过的游轮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一、本题在福建省税务局2021年08月13日发布《2021年7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中有公布回答,原回答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转让已使用过的游轮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上述国税发〔1991〕155号文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因此,该转让行为如果在2022年7月1日之前发生,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1、《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产权转书据”包含: (1)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3)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4)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予、互换、分割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买卖合同) 因此,自2022年7月1日起,转让已使用过的游轮,不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同时应区分买卖双方是否有个人,根据咨询12366人工回复:买卖双方中一方为个人的,则该转让行为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双方都不征收印花税。买卖双方都是公司的,应按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2.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1年08月13日发布《2021年7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3.咨询12366人工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