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房产无偿转移给其分立出来的另一家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企业按规定分立后,将房产无偿转移到分立出来的、投资主体相同的另一家企业,若分立前后的公司均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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