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的房产评估价格高于实际销售价格,已按评估价格计征增值税,发票金额应按照评估价格还是实际销售价格开具?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因此,发票金额应当按照实际销售额开具。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