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分支机构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分支机构填开发票时,销售方信息应填写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的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第十七条 电信企业普通发票的适用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各省、自治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因此,电信企业分支机构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填开发票时,销售方信息应填写总机构的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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