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接受处罚?

若丢失的是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免于处罚罚金。

若丢失的是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附件《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即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以下标准处理:


(1)税务行政相对人存续期间首次违反且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合计5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处每份50元罚款,每次罚款累计不超过1万元;


(3)一次性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合计2000份及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每次罚款累计不超过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附件《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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