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居民参保后可以享受哪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1)门诊待遇。在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限额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30个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60%;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17个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 (2)住院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三级(市属)、三级(省属)、省外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60%。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基本医保报销封顶线为20—30万元;保底报销比例为省内45%、省外40%。 各统筹地区对上述报销比例可上下浮动不超过5个百分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年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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