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竹木加工行业纳税人采用成本法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委托加工费用是否可以计入生产成本?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十条规定:“(二)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农产品外购金额不包括:


1、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2、在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3、委托加工产品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用。”


因此,竹木加工行业纳税人采用成本法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委托加工费用不可以计入生产成本。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财税〔20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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